随着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明确提出“八不得”。
1.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应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不得超出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2.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引用不真实的资料
☆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不得虚假陈述历史业绩
☆不得承诺能达到某种收益
☆不得使用偷换概念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3.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的方式宣传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可能存在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4.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政府金融部门为某种产品提供保证
5.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应当通过着重标识对限制消费者权利和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视频、音频应当采取能够被明显注意的形式告知免责类信息
6.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弹窗要能一键关闭
☆不得允许从业人员编发或转载未经审核的信息
7.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营销信息
☆电子信息应当标明拒收的方式
8.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