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行业面临变局的关键时分,央行负责支付监管的副行长范一飞接受财新专访,详尽解读支付行业的性质、发展愿景、风险和监管原则
8月底,负责支付监管的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接受了财新记者的专访,对支付行业的性质、发展愿景、风险和监管原则做了详尽的解读。
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份颇具专业色彩的文件在网上迅速传播,并受到来自银行、互联网金融、电商和网购“剁手党”五花八门的解读。这份名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已酝酿多年、数易其稿,在支付行业的创新与风险、便捷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措辞之谨慎,解释之详尽,都是近年罕见的。
近年来网络支付账户功能不断拓展疆土,从简单的类存款业务逐渐渗透到理财、资管、清算,在金融业中的角色越趋复杂。然而对于支付的监管却一直未能同步展开,从准入、开户到备付金管理、支付限额,要么付诸阙如,要么有令难行,每一次政策调整都引来专业与非专业的广泛非议。
网络支付作为金融的基础设施,一端连接的是追求极致体验的消费者,另一端则对接的是风险聚集、戒律重重的金融系统。两者高度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张力,正是监管者面临的最大难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打破现有秩序、催动创新发展的颠覆者,有着近乎本能的反抗精神和强大的舆论动员能力。监管者板起面孔的说教,极易被看似不经意的调侃话语轻轻击碎。
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后,《征求意见稿》即将变成正式文件付诸实施。8月底,负责支付监管的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接受了财新记者的专访,对支付行业的性质、发展愿景、风险和监管原则做了详尽的解读。
51岁的范一飞,身材高大,谈吐直率,并不回避监管中的矛盾和困惑。从今年2月底才从中投公司调往央行的他,善于市场沟通和协调,这或许和他曾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上海银行董事长的市场历练不无关系。
与“三会”相比,目前央行直接发放牌照的机构不多,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我们当然希望支付机构都能够健康发展、持续经营。”范一飞表示,对于网络支付的监管,要兼顾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注意为行业发展预留空间,并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在建立监管基准与保持灵活性之间,范一飞表现得并不像一个高高在上的监管者。
“央行同时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了,支付行业才能健康发展,实体经济才能稳步发展。这也是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共同利益所在。”范一飞表示。
“监管者要谦逊地向市场学习”
目前,我们已就《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正在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有些问题需要在专业层面继续研讨,有些问题则需要从更宏观的层次去把握,合理意见一定会采纳吸收。至于正式推出的时间,当然会争取尽快,但时间还是要服从质量,或者说在时间和质量上也要寻找一个平衡点。最终的定稿很难做到人人满意,对有关方面也要有一个说服、引导的过程;各方应当站在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尽可能达成共识。
金融业大多包含以下几种特征:一是涉及的资金价值量大,牵涉面广;二是具有系统性特点,或者说有规模经济要求;三是金融机构很大程度上充当信息中介,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四是金融业本身具有扩张性,通过资本积聚、集中来实现扩张的冲动强烈。此外,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还必须具备损失吸收能力,所以通常比较强调资本金。
从上述角度看,支付业务应当属于金融业。事实上,第三方支付这一提法在某种程度上有点名不副实了,不少支付公司已经不只是给买卖双方单纯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比如部分支付已延伸到了资管、理财等领域,甚至超越了银行的业务范围。但问题在于,支付机构最初的进入门槛很低,甚至没有门槛,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很高,是需要用资本金来吸收风险和损失的。
针对这一局面,从监管原则来看,要么支付机构的类银行业务直接比照银行来监管,在资本充足率等方面提出要求;要么支付机构放弃相关业务,回归支付通道本色。还有一种折衷的办法,就是对于一些已经形成的业务不是直接取消,而是设定限额,限制其过度发展。在《征求意见稿》中就体现了这样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是非银行支付机构。2014年共完成支付业务538.97亿笔、35.30万亿元。仅就笔数而言,非银行支付已经接近银行支付;但从金额看,非银行支付总额不到银行支付的2%,从单笔金额看,2014年非银行支付约为655元,不到同期银行支付的2.5%。非银行支付小额、快捷、便民的特征,目前体现得很充分,虽然总额还不是很大,但对经济社会活动特别是便民服务来说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不久前在一家便民超市里发现,一家支付公司不仅为超市提供一般收单服务,而且把公交卡充值、水电煤缴费、信用卡还款之类的便民缴费功能整合进来,我看这就是支付机构找到合适的业务发展模式,提供小额、便民和普惠金融服务的典型例子。
第三部分是银行间转接清算机构,比如说央行清算总中心及其下属机构、中国银联等。2014年共处理支付业务162.17亿笔、2492.57万亿元。它们实际上是为前两者提供服务的。支付产业本身属于基础设施,而清算业务则是基础的基础。
我觉得对中国金融业的业态结构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从长远来看,支付业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各自找准定位、互利合作、积极创新、公平竞争,共同架构符合我国国情的支付体系。商业银行在充分发挥大额支付优势的基础上,也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积极提供便民和个性化服务;非银行支付机构要继续发挥灵活优势,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此外,为了把“长尾”客户服务好,把普惠金融进一步做深、做实,支付领域仍然需要发展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因此在监管上,要给中小机构以更大空间,通过正向激励和负面限制引导它们更多地服务“长尾”人群。
不过,实施差别化监管不能不设监管基准。因此,在制定监管办法时,既要有共同遵循的规范,也要针对不同状态的机构有所区别,留下足够的弹性空间,两者不可偏废。对于分类监管,金融业的普遍准则是对越大的、系统重要性越强的机构,监管越是严格,资本充足率要求越高。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有这样的规定,部分国家(如美国)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执行附加资本的监管要求,甚至可达4.5个百分点。这种系统重要性监管原则在支付领域适用不适用,是不是要反向适用,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的。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上有大量资金想进入支付行业,太多人想申请支付牌照,但是现存的相当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提供同质化服务,靠压低价格甚至免费争抢客户,支付业务本身赚不到钱,或主观上就没有想靠支付业务赚钱,而是指望从其他方面获取回报。比如,有的机构靠挪用客户备付金赚钱,变成不是银行的银行,还有的机构私留、出售客户信息,这就必然和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原则发生冲突。
支付市场的竞争已经非常激烈,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想持续获得生存空间,就要依靠不断创新,就要为客户提供真正有价值的个性化服务。对于监管者来说,我们要引导机构尽量避免同质化竞争,提倡和促进市场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同时禁止依靠违规手段获取利益,这些工作对我们而言也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在这个过程中,监管要平衡安全与效率,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监管方式上要与时俱进,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不断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必须承认,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法制比较健全,而中国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加之经济面临转型,需要鼓励创新;规范行业发展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既有行业发展的机会成本,也有支付机构升级风险管理水平所需的成本,所以我们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尽量做到成本最小化。要争取凝聚最广泛共识,统筹考虑鼓励创新、便利消费者、金融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因素,求同存异,兼容大多数,以取得最佳平衡。
在支付行业面临变局的关键时分,央行负责支付监管的副行长范一飞接受财新专访,详尽解读支付行业的性质、发展愿景、风险和监管原则
支付新规:反馈与落实
至于备付金制度如何落实,还要看支付机构自身的业务方向。如果回归支付本业,即支付通道角色,而不是做资金生意,就可以淡化资本金要求。如果支付机构想发展存款账户功能,对资金具有支配权,那么就要视同银行存款进行监管,需要有准入管理和类似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
前面讲过,新规的一些细节还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推敲,但出台后就要做到令行禁止。比如,对账户实名制的落实要进行定量考核,如果一家机构落实实名制的账户占比高,风控做得好,业务范围就可以适当放宽,账户支付限额也可以相应放宽。
这个平台应该具有公共属性以及安全性、便利性,并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清算效率,确保交易留痕、资金可追溯、风险可监控。这样的设想也是为防止每家支付机构自建平台系统、各自为战,既不能共有共享,也不能互联互通,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减少不同技术标准的相互排斥和各种风险漏洞。
对于新的支付技术,央行会积极关注,鼓励创新,但是在平台大面积推广时要审慎。比如各种生物识别技术,指纹、瞳孔虹膜、脉搏等,且不说这些生物特征大都可以通过3D等技术造假,即便解决了造假欺诈问题,如果真的应用于支付领域,个人生物特征一旦泄露,很难像密码丢失那样进行重置,毕竟人们难以更换指纹或瞳孔虹膜。这些都是我们要考虑的。
银行开展业务要覆盖经营成本,推动创新需要持续投入,收取一定费用有自身的合理逻辑,但是一些成熟的网络服务边际成本接近于零,这里面是有改善空间的。比如降低或取消网络转账收费,既方便了客户,又可以减缓网点压力。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大部分境内跨行转账都是免费的。从监管角度来讲,央行没有强令银行取消转账收费的权力,但是我们做了不少引导性工作,鼓励银行取消网络转账特别是小额转账业务的收费。
央行也一直在就改进银行支付服务进行调研,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份文件,先前已向业界征求意见。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在强化实名制、注重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便捷性。这一方面,的确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央行作为宏观调控部门和整个支付行业的监管者,没有偏袒其中任何一方的理由。当前,政策目标在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在服务便捷与金融安全之间找到平衡。
互联网金融:风险平衡术
央行有关部门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点,也对互联网金融负外部性做过研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和IT技术为基础的,容易由技术风险引致外部损失。前不久,经营比特币的Mt. Gox公司因技术漏洞引发平台资产被盗,造成消费者4.7亿美元的损失。
二是互联网金融主要面向“长尾”人群,这部分群体数量庞大,而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相对薄弱,问题一旦出现,对社会的负外部性较大。
三是边际效益递减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领域恶性竞争,一些企业违规经营,长期亏损,濒于倒闭,最终很可能要由消费者埋单。
四是风险传染速度和传播范围加大。如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已与银行支付网关直接相连,一些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建模放贷,从互联网金融入口的资金也已经可以出入传统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互联网金融企业跨界混业经营增加了市场关联度。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一旦爆发,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的冲击可能更大、持续时间更长。
前不久,央行披露了一些机构未能有效落实账户实名制带来的问题。还有,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挪用巨额客户资金用于炒房、炒股甚至到境外赌博,损失很大,涉及大量消费者。银行卡信息被盗用的情况也较严重,相关风险传导至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今年1月,一家支付机构泄露大量银行卡信息,犯罪分子据此在境外克隆卡片盗用资金,也使一些消费者蒙受无妄之灾。
对于非银行支付领域消费者的风险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确定赔付责任,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因此不存在所谓刚性兑付。但真正发生问题的机构往往无力赔付,监管者又不能置消费者损失于不顾,因而容易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总体上,我们希望通过加强监管,促使整个行业积极创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民生。这是监管者一以贯之的愿景,但这种愿景能不能顺利实现,还需要来自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财新周刊》
摘自:中国支付网
链接:http://paynews.net/article-30728-1.html